实施时间设6个月过渡期 拟于10月起施行过度包装商品

作者:admin发表时间:2014-03-09 06:41:19

 

实施时间设6个月过渡期 拟于10月起施行

  《办法》规定,商品包装应当选择可循环再生、可重复使用、可回收利用、可生物降解的材料,不得使用列入国家和省淘汰名录的技术、工艺和材料。广州市还将逐步建立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利用制度。生产、使用列入本市包装物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商品,其生产者、销售者应当负责对包装物进行回收,可自行回收或者由第三方公司回收;商品生产者、销售者可以设立押金制度向消费者回收。

  据介绍,《办法》将于近期正式印发,6个月后施行,“大致在10月份。设置六个月过渡期也是为了方便企业消化库存,减小冲击。而包装物回收目录由市经贸部门负责制定,按照要求,要在《办法》正式出台后的1年内制定出来。

  在处罚条款上,生产、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最高可罚10万元;拒不回收商品包装物的,最低罚1000,最高可罚5万元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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