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确“商品过度包装”概念
目前尚未有法律、法规对“商品过度包装”进行明确的定义。国家标准《GB23350-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-食品和化妆品》中对食品和化妆品的过度包装下的定义是:“过度包装是指超出适当的包装功能需求,其包装空隙率、包装层数、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”。但是在实践中判断一件商品是否属于过度包装,应该不只局限于包装空隙率、包装层数、包装成本,随着国家、地方技术标准的逐步完善,在包装材料、结构、工艺等方面也应当有“必要程度”的限定。
因此,《暂行办法》对“商品过度包装”进行了更全面的定义,第三条规定:“本办法所称商品过度包装,是指超出承载、保护、信息传递等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,包装的材料、结构、工艺和成本超过必要程度,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行为。”另外,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本办法适用于商品的销售包装,不适用于商品的运输包装。